全球信息化秩序的法律革命

摘要

从国家制造业社会(national manufacturing society)向全球信息化秩序(global information order)的转变,正对传统的法律概念带来革命性的影响.权力主要不再通过抽象的主体原则,采取惩罚与剥削的手段进行,它的聚焦点正从个体转向物的自主性,这些逐渐逃离民族国家主权管控的信息流动性,正以全球的尺度呈现为网络化、系统化的形式.这种新的权力形式通过涵括/排除的法则展开,而不再是简单的资本全球化与信息商品化的逻辑,资本本身也消融在全面信息化的权力网络之中,这一权力性质的转变,将对传统法律权利的内涵带来巨大冲击.rn 传统宪法理论解决如何通过法律来规制政治权力的问题,当代宪法理论则探讨超越国家中心的宪法如何可能。一般的全球宪法想象指向所谓的世界政府、世界议会和全球治理,以民族国家的传统意象来构想世界宪法,而其他方案,则要么是在传统的宪法主体之外,加上诸如国际组织、跨国企业、非政府组织、全球公民等更多主体,要么则是在政治权力之外,把经济权力一也作为宪法规制的对象。但所有这些方案,基本都没有摆脱民族国家宪政的旧范式,都是国家中心主义的宪法模式,都无法摆脱国家政治来思考宪法发生的可能性。但实际上,当代已经出现了许多全球“社会性宪政”模式的探索,并出现在全球性自主系统的宪法化进程之中。典型的就是互联网领域的数字宪法(还有比如作为世界经济宪法的WTO等)。宪政的功能在于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一方面在法理上确认系统的分出 (马基雅维利意义上的现代政治系统与宗教、道德系统的脱钩),与此同时,又试图通过一种自我限制机制防止这一分化的系统向全社会进行殖民扩张。通过基本权利体系的制度化确立,来确立这样一种自我限制机制,以防止系统过度扩张所造成的自我崩解。rn 传统宪法对抗政治权力的扩张,而当代全球性社会宪法则对抗经济、科学、技术等领域的过度理性化趋势。它不再通过一部革命性宪法的诞生实现,而需要一种持续的长期进化。与英国不成文宪法历史相似,这一进程并不表现在正式的立宪会议、宪法文本以及宪法法院之中。社会性宪法既不是单纯的法律文本,也不是自主的社会过程,而是二者的耦合。这一宪法同时约束社会过程和法律过程,这样,就能保持各大全球社会系统的相互平衡,将彼此的影响保持在可制度化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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