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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立法完善的建议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编纂已经初步完成,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相信此后在结构和内容方面不会有重大的变化.结合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计划和《民法总则(草案》的编制体例、内容设计(尤其是第一章"基本原则"和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第103条、104条的规定),并鉴于物权法将来在民法分则中是作为一编而存在,因此,在未来物权编的编制中,现行《物权法》的各"编"如何处理,值得考虑(合同法编、侵权责任编、亲属编、继承编也存在类似的问题).1本人的建议是,现行《物权法》的各"编"应删除,在结构体例设计上直接分为章、节.原《物权法》中的"节"的目次则予删除,依条文顺序编列有关条文内容.同时,根据法典编纂的结构技术和逻辑体系要求,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对现行《物权法》的章节名称、目录和内容等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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