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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行为效力归属之检讨

摘要

法定代理制度的功能旨在补充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之不足,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传统的代理行为效力归属原则的构建基础乃意定代理,随着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任务,其在法定代理领域的局限性开始凸显,由此拉开了对传统的法定代理制度进行改革的序幕.我国《民法通则》未对法定代理权的范围、行使及其监督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应在充分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代理人违约后的法律效果等问题展开理论反思和规范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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