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银行加速到期和提前收贷行为与破产撤销制度的协调

银行加速到期和提前收贷行为与破产撤销制度的协调

摘要

银行加速到期条款和提前收贷作为银行保障其信贷安全的重要手段被广泛应用,但当期发生于破产危险期或破产程序中时,就与破产撤销制度发生矛盾,引起是否适用破产撤销制度的争议.通过分析加速到期条款的性质、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惯例可以得出合同中的加速到期条款是有效的.有其引发的提前收贷行为,虽不属于抵消权的行使、未到期债务的清偿,但是却与破产撤销制度中的个别清偿制度产生竞合.考虑到银行债权的特殊性,建议将其作为破产撤销制度的例外规定,并通过增加对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合理性的审查,细化对银行提前收贷的具体行为进行限制,以及增设破产撤销权中的主观恶意的构成要件,并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等安排,实现加速到期和提前收贷与破产撤销制度的协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