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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兼论'不真正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确立与扩展适用

摘要

在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中承担替代责任的主体是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承担的是自己责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根据双方的比院过错大小对内分担最终责任.有必要将违反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认定为特殊过错表现形式.《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相应的补充责任"设计具有相对合理性,并应被确立为独立的"不真正补充责任"形态.不真正补充责任具有扩展适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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