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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以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为视角

摘要

自主创新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自主创新.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知识经济时代,更完善的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成为必需.创新型的中国必然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同样要求知识产权司法的专业与权威,而不仅仅是经验知识的被动引进和模仿.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可以积极有效回应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司法需求,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作为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大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性作用不仅能使我国的创新驱动发展更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新格局,也更有利于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形象.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和体系的演变过程,审判中遇到的问题、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和国外知识产权的审判经验,提出了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模式的探讨,文章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我国应在借鉴美德日等国有关知识产权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国情和司法制度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可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密集程度,围绕审判效率的提高及便利当事人的原则建立一审法院,并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在审级的选择上,应以三级终审为最终模式。知识产权法院应综合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同时,因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对纯技术性内容的判断有赖于知识产权法院中技术专家制度的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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