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的涵义解析——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

摘要

长期以来,“税制改革”这一名词似乎成为了经济学者的专利,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所谓的“税制改革”最终都要反映到立法上,即税法的立、改、废。只是如果要用“税法改革”来取代“税制改革”一词,不仅不符合约定俗成的用法,而且容易让人产生主要是“税收立法体制改革”的误解。因此,本文仍然沿用习惯用法,但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将税制改革的应然涵义理解为:在符合税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税法制度在整体结构上以立法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系列重大变化,以实现特定的税法目的。这一涵义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税制改革应当以税法基本原则为指导:(2)税制改革的内容载体是税法制度,包括税收权限法制度、税收实体法制度和税收程序法制度;(3)税制改革必须通过立法形式才能得以实现,在我国当前立法体制现状下,这里的“立法”主要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改、废”;(4)税法制度只有在整体结构上的重大变化才称得上税制改革,这一重大变化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由一系列变化所共同构成的;(5)实施税制改革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税法目的,包括财政的、经济的和社会的目的。以上之所以称为税制改革的应然涵义,是因为我国现实推行的税制改革并不完全符合上述几个方面的要求,有些改革的具体措施并未以税法基本原则为指导,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车船税法》的颁行等;以及税制改革的主要实现形式并非通过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而是以大量的税收部门规章的形式开展,例如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和营改增试点改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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