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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中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调整——以《刑法修正案(七)》颁行为背景的思索

摘要

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在贿赂犯罪立法方面中的一个重大修改是,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在非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构成受贿犯罪,由此也使理论上长期争论的关于关系人受贿该不该入罪的问题暂告一段落.但是,《刑法修正案(七)》中受贿犯罪主体急剧扩张的态势也带来了新的潜在冲突,凸显了刑法原本的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的不和谐之处.笔者认为,借着新的刑法修正案通过的契机,应当对我国刑法中受贿犯罪的若干罪名进行调整裁并,以此建构科学的受贿犯罪的罪名体系;并以此为出发点,全面反思中国刑法中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整体缺憾及其调整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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