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老鼠仓”行为的刑法规制之分析——兼评《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

“老鼠仓”行为的刑法规制之分析——兼评《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

摘要

曾经一度受投资者青睐的基金公司相继爆出大丑闻,基金经理的“老鼠仓”是业内公开的秘密。因此客观地说,基金业尚有许多没有曝光的基金经理。由此,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基金公司的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显然存在很多漏洞。为了保障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严惩“老鼠仓”犯罪,(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在刑法第180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并区别“老鼠仓”犯罪与相似罪名之间的异同以及个人与单位共同实施‘佬鼠仓”行为的认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