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无须行政级别的机关:中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法治化方向

无须行政级别的机关:中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法治化方向

摘要

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周年来,我国国家机关的法治化有了长足发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国家机关的法治化方向问题无疑具有核心的价值,无论是人大代表专职化与兼职化的争论,还是司法机关的专业化与大众化的争论,均暴露出人们对于国家机关法治化方向理解上存在的重大分歧。众所周知,在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人民的基本权利)这两大宪法基本内容中,国家权力的法律配置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关系到人民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关系到政府(Government)的运行是否真正有效率。国家机关的法治化是国家权力的法律配置题中应有之义,如果不能对国家机关法治化方向有基本的共识,国家权力的法律配置便难以朝着理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为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对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我国相关国家机关法治化建设的点点滴滴进行梳理,从中勾勒出这种“法治化”的轨迹:而为了判断这种“法治化”是否符合理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则有必要先行了解宪政基本原理下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遵循的基本规律。考察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运作规则有多种方法、存在多个视角。作为一个习惯于从行政级别角度衡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薪俸、权力(利)、待遇等的国家,从行政级别角度考察,宪政基本原理下不同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法院)是否存在行政级别、应否存在行政级别问题,可能恰恰有助于为我国的现状提供必要的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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