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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图书馆法经费保障之借鉴——以伊利诺伊州为例

摘要

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的规定,那些并不是明确地授予联邦政府,也不明文禁止州政府行使的权力是保留给各州和人民的,在联邦宪法中没有提及的图书馆,只能被认为是各州和地方政府的职责.美国公共图书馆的经费主要来自地方政府公共财政.而这些经费主要依靠各州制定法律确保地方政府能够为公共图书馆发展提供最低财政支持实现的.因此,本文通过全面考察美国州图书馆法中经费内容规定,从各州公共图书馆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关于本地政府为公共图书馆目的而征税的经费保障条款是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关键条款,法律授权地方政府为公共图书馆服务征税。大多数的州法允许以公共图书馆的目的规定征收的最高财产税率,或者是根据厘税的方式或者以每100美元征多少美分的形式。一些法律还规定图书馆征税的补充条款需要将所征税存于一个专门的基金(命名为图书馆基金),不得与政府给予的其他经费混淆。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为图书馆征税税率较低,很少有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最高财产税率。因此,在法律中应同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为图书馆征税的最低标准,这样才能保证图书馆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发展经费。同时,大多数州为图书馆提供经费援助时都要求图书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达到图书馆标准、图书馆条例中规定的某种服务标准等。这种方式将州图书馆法、州图书馆标准、州图书馆条例三者相结合,以期能够使经费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这是美国州图书馆法一个最大的特点。在这些州法中伊利诺伊州图书馆法规定内容详尽,具有代表性,被其他各州广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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