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存废之我见

摘要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新增加的罪名,与原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就引起了诸多争议,2009年陕西略阳县嫖宿幼女案之后,嫖宿幼女罪更是被民众诟病,被指责为"放纵犯罪、为权贵提供免死通道"的恶法,民间及学术界为罪名的存废争论不休并逐渐形成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而最近发生的海南校长开房案件,使废除嫖宿幼女罪成为舆论界压倒性的声音,在这种情况下,凡是反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专家学者,都成了舆论口诛笔伐的对象.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刑法框架下,嫖宿幼女罪有其存在的价值,但笔者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在将其重新纳入强奸罪范畴的同时对刑法第236条做相应的修改.现行刑法第236条第2款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不够科学、严谨,无法涵盖缥宿幼女的犯罪行为。如果仅仅废除缥宿幼女罪而不对刑法第236条进行相应的修改,将导致无法对缥宿幼女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追究。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36条的第2款修改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幼女的,依本条第三款加重处罚。如果刑法做这样的规定,不但可以涵盖一切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使缥宿幼女罪纳入强奸犯罪的体系,也可以减少争议和司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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