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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创造性判断中公知常识的理解与适用——以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为背景

摘要

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中,涉创造性条款适用的案件占据半壁江山.在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最为常用的证据组合模式.公知常识是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当事人(包括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其公知常识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司法实务中,法院也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说理的方式承担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但应说理充分.在适用公知常识时,还应注意是否存在将公知常识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动机或技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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