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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区法医病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损伤明确的案件中,死因鉴定通常没有大的异议,焦点在于当有疾病或酒精存在时,争议很大。尤其在鉴定结论中明确疾病占主要以上致死原因,或者疾病与外伤结论中不能明确主次的情况下,容易上访。实际操作中,专业上做好解释工作,明确告知结论,就损伤与疾病的情况可以口头上做出说明,指出重新鉴定的必要,引导争议方重新鉴定,除明确有上级公安机关鉴定的以外,推荐鉴定机构让争议方自由选择,与重新鉴定机构积极协调,在有不一致结论情况下,出具前先行通知,做好处置防范,在重新鉴定结论基本一致情况下,做好争议方的解释工作,重新鉴定后解决上访问题通常牵涉经济赔偿多少问题,此时可有多方参与协调或者引导向法院起诉,走法律途径。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客观、不袒护、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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