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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骨骨折伤残鉴定意见不一致案例分析

摘要

肋骨骨折的诊断主要依据伤者外伤病史、胸痛等临床症状、胸廓挤压征阳性等临床体征、影像学检资料,其中影像学检查是肋骨骨折的主要认定依据。本案例中,陈某有明确的外伤病史、胸痛等临床症状、胸廓挤压征阳性等特异性体征,影像学资料示右侧第5,6,7前肋、左侧第6, 7, 8前肋骨质骨折,比较明确。本案例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的焦点是陈某右侧第8肋、左侧第5肋及左侧第9肋是否存在骨折。笔者认为陈某初次鉴定的意见完全正确,而重新鉴定时第二家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的意见,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结合陈某伤后2月余的复查片子进行综合评定,有失妥当。结合本案例情况,笔者认为针对肋骨骨折的特殊性,非常有必要建议伤者在伤后一两个月进行肋骨三维重建的复拍,从而留下必要的客观证据,如本案例,倘若陈某没有伤后2月余的复查片,那么其右侧第8肋、左侧第5肋及左侧第9肋的骨折就会被遗漏,从而失去为自己争取应有赔偿的机会。再者,结合本案例,笔者认为鉴定机构在碰到肋骨骨折的伤残鉴定时,也需意识到一些不完全性肋骨骨折或者骨折无移位的,在经过骨板形成塑形期后,则很有可能难以见到骨痂,故务必询问伤者是否有伤后一二个月的复查片,最终需结合复查片综合评定,以免得出错误的鉴定意见。此外,结合本案例,笔者认为法院在碰到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千万不能认为重新鉴定的意见就比初次鉴定的意见可靠可信,还是得以事实客观证据为依据,有必要时则请两次鉴定的鉴定人出庭质证,或则请第三家鉴定机构再次重新鉴定,这样才能尽可能维护伤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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