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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档案中公安卷的查阅

摘要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档案立卷时法院审理卷和公案卷(公安证据卷、文书卷)分别立卷,档案工作人员对于可向符合条件的查阅人提供法院审理卷查阅没有疑问,但对于可否提供公安卷查阅的问题,因相关规定不甚明确而争议较大,实践中有三种不同意见,否定说,肯定说以及折衷说,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因为,折衷说实际上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做法,它以公开公安卷中的刑事证据部分为前提,同时充分考虑到公安卷立卷的实际,将不宜公开的材料不作公开,能够保护相关例如证人等的合法权益,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为了更好地管理刑事诉讼档案、服务人民群众,笔者也呼吁有权机关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可查阅、复制刑事诉讼档案中公安卷宗的主体范围和内容,明确公安卷是否属于法院审理卷的正卷部分,以解决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代意义的司法公开,科学界定公开与不公开、依职权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区分对公众公开法律文书和对持有手续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公开案卷相关内容十分重要。只有对公众正向引导,保障司法公正,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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