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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上访案看依据“从旧兼从轻”刑法原则确定新旧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弊端

摘要

法医鉴定人不是办案警官、检察官、法官,特别是不应以案件处理流程及审结结果是否生效为准,也不以受伤时间为准,法医应当依据损伤程度首次鉴定时间作为法医审查判断适用新旧损伤鉴定标准的分界点,可以最大化的减少新旧标准交接时段出现的鉴定混乱,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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