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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探讨——以社会法分析为视角

摘要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是否竞合适用,事关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各国对于此问题存在选择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替代模式等.中国现行司法实践对于"本单位侵权"采用取代模式,对于"第三人侵权"采用兼得模式.本文以社会法为研究视角,立足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关系交织的不同类型以及赔偿项目上的差异,构建出新的解决思路:工伤保险赔偿由社会法调整,应优先适用,具有普遍调整的效力,民事侵权赔偿补充.即"本单位侵权"的,取代模式值得反思,因为其剥夺职工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无法实现民事侵权责任法的教育与惩戒功能,不利于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制裁,故应先按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差额部分包括精神损失由本单位赔偿."第三人侵权"的,兼得模式值得反思,因为其不符合法律救济的衡平原则,极易引发道德危险,故应先以工伤保险赔付,然后职工可以就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差额(主要为财产性损失的差额和精神损失)要求第三人赔偿,且工伤保险基金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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