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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标》条款理解适用错误致伤残程度重新鉴定2例分析

摘要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近14年,由于标准本身存在的滞后性、标准条文容易引起歧义、鉴定人对标准理解和认识上的参差不齐、鉴定人自身业务水平不足等诸多因素,导致在法医临床学鉴定活动中适用《道标》条款出现了诸多问题,有些问题还带有普遍性和突出性,值得深入研究.本文结合法院委托重新鉴定案例仅就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中条款适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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