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审查纠正腹部损伤重伤轻鉴1例

摘要

阐述了一例腹部损伤重伤轻鉴的案例,侦查机关委托一社会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轻伤二级f),四肢长骨骨折;骸骨骨折的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侦查机关以“轻伤二级”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法医对该鉴定进行审查后,提出:首次鉴定意见存在“重伤轻鉴”的问题,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重伤二级,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的规定,属重伤。检查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首次鉴定的社会鉴定机构以原鉴定意见书的案号出具补充意见书,并在该补充鉴定意见书中称:“原鉴定意见书以补充鉴定意见书为准”。补充鉴定意见: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重伤二级,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的规定,属重伤。该意见书以鉴定机构名义发出的,落款无鉴定人签名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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