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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法治化

摘要

当下的中国总体上是处于从建设阶段向管理阶段的过渡期,党中央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向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主要表现为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文明化。这“四化”既是现代化的内容要素,同时也是衡量现代化的综合标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容;法治化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法治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化的过程。一个远离法治的国家,绝对不是一个治理现代化的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有太多的事情要做。首先,要从思想理论上厘清法治与政治、法治与民主、法治与改革、法治与效率、法治与德治这五大关系。其次,行为上要守住合法性底线,凡事从是否合法出发,一切创新的做法都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坚持立法先导原则,坚持正当程序原则。第三,在方法上必须走出四大误区:要走出“运动论”,坚持“制度论”;走出“专项论”,坚持“常态论”;走出“特事论”,坚持“规则论”;走出“结果论”,坚持“因果论”。第四,在现状上要改变三种现象:一是“全面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二是“三高一低”,即守法、执法、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三是“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第五,要坚持五个“不要”:对公民权利不要“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不要“罚“字当头、“限”字当头,要真正解决问题;不要“一人生病、全家吃药”;不要普遍诱发和鼓励“全民告发”,让人人感觉处于被监视之中;不要用违法方法惩罚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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