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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两种监管模式下检验检测行为的法律性质——以我国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为视角

摘要

在不同的监管模式下,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政府承担责任亦不同.在市场监管模式下,特种设备使用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任务,政府部门通过监督检验(抽检)的方式监管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行为是否合法、技术标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在行政管理模式下,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政府质检部门,法定检验检测与监督检验形式上不易区分.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由于检验检测的法定性、义务性,一般情况下检验检测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由于特种设备量多面广,政府部门"监管设备"而力不足,同时,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时政府承担责任的社会舆论压力非常大.因此,转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模式、推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社会化、切实提高政府监管能力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未来发展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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