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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宙斯轮案论燃油清污费用的责任限制问题

摘要

海事局对沉没、遇难、搁浅船舶采取强制清污措施产生的燃油清污费用,经过最高院宙斯轮一案认定为非限制性债权,此举既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保障了实践中海事局清污费用的足额偿付.对于燃油清污费用应适用《最高院海事赔偿限制司法解释》第17条1款和《最高院油污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认定为非限制性债权.同时生效不久的《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对于中国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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