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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审判厅之设置与州县官的审判权

摘要

清末预备立宪确立了设置各级审判厅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的改革方向.经过争论,制订了各省同时推进,从繁盛推及偏远,先商埠城治、后州县地方设置各级审判厅的规划.从1910年至1911年上半年,大多数省高等审判厅和省城商埠的地方、初级审判厅先后设立.这些审判厅的出现,部分地改变了州县的司法审判运作:在部分已经设立初级审判厅的首县,州县官不再有承审之权,但仍有承缉之责;在大多数未设审判厅的州县,州县官仍有承审之权,但以审判厅为上诉机关;凡涉及徒流以上的重大案件,州县官审判、府与直隶州复审的程序不变,但以省高等审判厅为上诉机关.这是州县司法制度中旧制仍存,但又发生相应变化的一段过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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