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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殊性研究——以船舶溢油致海洋资源与生态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为视角

摘要

2015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开始施行.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前在中国尚处于一种理论界百花齐放,立法上零打碎敲,实务中摸石头过河的初级发展状态.随着现代技术和航运事业的日趋兴隆,大型油轮、集装箱船等代表先进科学技术的海上移动装置越来越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几率也日益增加.由船舶油类(包括运输油和燃油等)引起的污染一旦发生就会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也给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然而,与一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污染者苛以重责不同,为了最大限度促进商品流通以及航运经济的迅猛发展,唯有限制责任方能不以牺牲商业为代价而保护环境.为更好地平衡维护国家海洋环境公共利益与促进航运贸易健康之间的关系,中国吸收了"责任限制"这一国际通行规则,基本建成了"船货共担风险"原则下中国特色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在该赔偿体系框架内,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合并审理,并在同一个责任限制基金内受偿,故在法律适用、司法管辖、索赔主体、赔偿机制等方面均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显著差异,研究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以主要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类型——船舶漏油致海洋资源与生态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为切入点,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司法管辖、索赔主体、责任主体、损失认定、赔偿金执行等重点、难点问题逐一展开调研,继而明确应如何正确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以期更好地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为落实海洋强国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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