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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再认识

摘要

我国"八二宪法"将检察机关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为显著的标志.学术界对这一宪法规定,一度存在认识上的争议.随着国家监察体制试点且即将全面推行,检察机关原来所属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以及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将整体转隶之际,检察机关还要不要、能不能、应不应继续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再度引起法学界、法律界及社会的关注.笔者认为,中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宪法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权力架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治建设要求相适应,经受住了理论上的质疑和实践的考验,而且得到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同.推行监察制度改革,创设国家监察委员会,没有也不会改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的定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大背景下,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全面应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与物质文化生活的更高需求,作用日益发挥,成为保障和服务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强国不可替代的力量,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地位也是应然和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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