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实验数据在创造性评判中的考量

摘要

本文从几个最高院的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和探讨了如何考量在克服创造性缺陷时补交的实验数据,笔者认为对于为了克服创造性而补交的实验数据,当其针对的是说明书中已经证明而非仅文字记载的技术效果时,则需要予以考虑,否则不予考虑。这样做的好处有:即使申请人补交实验数据,其也不会脱离申请人于申请日时完成的发明本质,数据真实性的可能性也非常高,与我国实行的先申请制原则是一致的,有效地防止了申请人“不当得利”;其次,提高了“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克服创造性的门槛,也巩固了“按三个步骤确定非显而易见性”的基本基准;另外,即使申请人与公众或审查员之问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认定上存在偏颇,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补交实验数据加以澄清,不至于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最后,即使公众看不到补交的实验数据,只要申请文件中已经公开技术方案而且证实了发明的技术效果,公众也可以从申请文件中了解该领域技术发展的方向,不至于损害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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