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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及发展困境探析

摘要

如何通过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明晰,解决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境,是推动我国体育民非及体育社会组织机制创新,激发其活力,为社会服务的重要议题。研究认为,当前对于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认识的混沌,极大的影响了这一组织的发展壮大,还易引起身份差异寻租,社会监管不力等问题。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可明确为“公益性的体育非营利法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中对包括合伙组织的法人身份等进行了司法解释,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管理社会组织的“母法”,可适当拓展我国财团法人与公益法人的概念。应该结合我国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尽快立法,以适应体育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现状。要做到顶层设计与民间社会组织孵化与培育并行。通过立法,构建一个清晰、适宜的发展环境,一系列体育民非在发展壮大过程中由于法律身份地位引起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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