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思考

摘要

文章回顾了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发展演进历程,将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美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相关准则进行对比,指出了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概念界定、适用范围、披露以及实务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rn 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本次新准则改变了原先“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称呼,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一术语。通过回顾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现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创新,体现了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趋势。但是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范围方面,我国应考虑是否包括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和非货币性劳务交换问题。新准则过于原则化,从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着一定的漏洞,虽然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可以降低企业通过“组织创新”、“交易设计”来规避准则的可能性,但是原则导向很难保证企业有足够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成熟的职业判断能力去自觉遵守准则背后所隐匿的“真实和公允”理念,况且原则导向的准则先天带来的模糊性又成为了企业进行利润操作的有利手段。尤其在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法制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中,原则导向会计准则亦不易发展。建议我国现行的非货币性交换准则准确规范相关税费处理,保证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与使用过程中的一致性。实现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的最佳均衡。正如美国会计学会(AAA)会长彼德·威尔逊(G.Peter Wilson)所说的:原则和规则都需要,关键问题是需要确定原则和规则应各占多少比重,以及应如何达到两者之问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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