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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因海运保函的无效而驳回承运人的索赔请求

摘要

所谓海运保函,其实并不能视为担保函的简称,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海运保函是由托运人或提货人单方向承运人出具的,是托运人或提货人与承运人达成的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并非担保合同的协议,因为托运人或提货人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符合民法中关于保证人应为第三人的规定.本文认为不应因海运保函的无效而驳回承运人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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