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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城市规划管理引发的几点法律思考

摘要

本文论述了作者在学习美国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后产生的基于法制化基础上的思考。城市规划的本质是什么?城市规划外在上表现为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描绘,但其在本质上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法公权力的行使,对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因此它具有公权力特征和立法特征。在城市规划法律属性的引导下,城市规划是社会公益与私有权保护这一对立的矛盾体,作者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管理得更少吗?公共参与带来了什么?社会公共利益与私有权保护孰重孰轻?等思考。这些思考的直接命题是城市规划作为公权力的运用,其方式、界限和程序是什么?美国的城市规划实践表明,其以法制化形式对土地利用和规划建设的管理广泛并且深入;公共参与的过程也保障了城市规划作为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长中,我国的城市规划必须在公共利益与私有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并建立法制化的城市规划实施制度。作者相信只有将城市规划的法律本质在城市规划制度中充分体现出来,才能创设出以人为本和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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