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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国外社团立法研究及对我国体育社团立法的启示

摘要

社团的法律环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国的法律对社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俄罗斯、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社团数量众多,运行状况良好,对社会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不仅满足社会的各方面的需求,还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角色。究其原因,其社团立法的完善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从社团主体资格、社团的民事法律地位、政府和社团的关系、社团终止等角度比较中、俄、德和法等国社团法。其对我国体育社团立法的启示是对体育社团准人限制要放宽。体制外生成的,符合社会团体的本质与发展方向的,法律应侧重于确认、扶持和保障的功能,而不是一概予以否决;而体制内生成的,法律应侧重于规范、治理与整顿的功能。对体育社团的规制要尽可能的体现结社自由与社团管制的平衡;明确体育社团的民事法律地位。为了使体育社团能够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的参加各项民事活动,不妨学习国外社团法,即凡体育社团成立以后通过适当的登记程序即可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明确政府对体育社团责任。设计一个既赋予体育社团充分合理的独立自治权、又保持政府权力适度规制的法律机制,寻求二者的平衡,就成为体育社团立法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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