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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取证资格及证据效力

摘要

随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于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的重视,并初步提出了一系列有实效的改革举措。虽然这些举措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执法机关的配合协作关系,但并未涉猎阻碍移送中实体性规范,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取证的资格及证据效力的问题,而这恰恰是影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高效衔接的核心和难点问题之一。rn 在当前的知识产权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大量的“以罚代刑”现象,但同时有一部分案件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公安机关未对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证据予以采纳,而是另行侦察取得的证据,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立案,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显然不利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问题,弱化了追究知识产权刑事责任和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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