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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视角

摘要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但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及健康负有安全关照义务,学校违反该义务致1使学生受到伤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主要负过错责任,在特殊情况下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甚至公平责任。对学校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只能是客观标准,且应为学校确立“标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某些规定有不妥之处,其中与民事法律相悖的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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