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保证金的物权保护

摘要

行政拘留保证金,是指在行政案件中受到拘留处罚以后,当事人为了保留或重获人身自由寻求法律救济,以避免难以恢复的人身自由损害,向办案机关交纳的保证金.对交纳人民币有经济困难的被处罚人,必要时,应该不排除可以采取以物品折价提存的形式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对保证金的权力关键在于控制权和法定情形下的没收权,而不能够影响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对保证金财产权的行使。公安机关不应该采取财保、收取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保证金而收取的,是对其财产权的侵犯,更是超越了物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担保形式只能在人保和财保之间选择其一,所以,只有在采取财保形式时,才会存在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常见的违法情形:一是要求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人的同时,交纳保证金,实行的所谓的双保险;二是要求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提供的保证人交纳保证金,把此作为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内容,或者作为确保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祛码。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就可以依法拒绝办案民警非法作出的加倍履行法定担保义务的要求,在已经承担了加倍的义务时,有权利削减义务,要求公安机关准许担保人退出,或者要求其退还保证金。在行政拘留担保中,出现这些情形时,或者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保证金的权力行使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是具有可救济性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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