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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参与人控告权的保障——兼论控告权保障对对刑事错案预防的意义

摘要

结合一起刑事案件,从有效预防错案的角度上探讨了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控告权及其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分析总结了审前程序中人身侮辱和侵犯诉讼权利的主要形式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审前阶段侦查、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侮辱和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或轻或重在许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存在着,而严重的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不仅仅在于使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刑事错案形成或者不被及时纠正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许多错案实例中不难看到,人身侮辱行为通常是针对那些否认自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侮辱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获取口供,严重的人身侮辱行为之下,犯罪嫌疑人完全可能被迫诬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另外,司法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直接削弱了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在防止刑事错案方面的积极作用,从整体上弱化了刑事诉讼预防错案的功能。而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出现的控告权虚置现象同时反映了实践领域对于刑事诉讼中公民控告权的轻视。其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法律意识中并没有真正把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诉讼参加者来对待。正是对控告权的高度轻视,控告制度中应有的发现、预防和纠正刑事错案的功能也丧失殆尽。鉴于立法和司法层面对于控告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严重不足,解决诉讼参与人控告权的保障问题当然首先要在观念层面上重视诉讼参与人的主体地位,充分认识保障其控告权的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强化保障其控告权的法律义务意识。除此之外,作为一种实在的保障措施,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进一步确立和完善诉讼参与人控告制度,充实控告权保障的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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