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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律师制度研究——主要以新《律师法》第十二条为对象的研究

摘要

新《律师法》第十二条正式在法律中确立了早已存在的兼职律师制度,但在律师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兼职律师制度在我国并不是一项权宜之计,而是具有弥补法学教育实践性、完善律师群体结构以及提升发挥法律人才“沉淀成本”等诸多功能.无论从历史角度、反面角度、正面角度、域外经验角度以及本土角度来看,我国的兼职律师制度都是有存在的广泛空间的.该问题的争论,凸显了法律资源和利益的分配问题、法律共同体的职业选择问题、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断裂以及兼职律师本职和兼职关系问题,值得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法律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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