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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语境下审判管理权的演化逻辑——基于人民法院权力结构的实证研究

摘要

中国近代型的审判机构——作为西方影响的产物,从建立之日起就遭遇本土观念和资源的排异反应,在功能上呈现出完全不同于同期西方司法和传统中国司法的状态,在形式上表现为审判职能交叉、混合、受制于行政管理职能及其他非正式职能,并最终导致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遭遇严峻挑战.为了从实质意义上将法院这一舶来品嵌入中国特色社会结构、矫正审判活动中的失范态势并释放其对于现代社会的价值,人民法院运用特定时代流行观念所能承认且国人认知公权功能所能接受的"管理"方式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与西方司法权通过分权理论和宪法实践活动获得与立法权、行政权并驾齐驱的地位并且审判管理始终处于迎合事务性要求、无法从权力体系中独立出来不同——为了克制审判权的弱化、异化以及地方化,在中国特色国家权力体系的博弈中,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从一开始就具有极强的权力属性.如同其他权力具有有限性一样,审判管理权并不是维护司法公正、增进司法效率、塑造法官职业精神的充要条件,它在运行中会发生"失位"、"缺位"、"错位"、"越位"风险.这些风险根源于长期以来审判管理权的性质探究不明、分配缺乏依据、行使缺少程序、约束没有惩戒.在接下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作为审判权向更高层次进化并致力于谋求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司法权形态——审判管理权应当进一步明确其演化方向,即在导向的把握上始终坚持维护司法公正的方向、在制度的建构上始终尊重中国国情下的司法规律、在权力的运行上始终维护审判权的中心地位、在行为的约束上始终恪守法律法规设定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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