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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从“中心论”到“主导论”

摘要

本文认为构建环境伦理学,必须摈弃、反对“中心论”,倡导、主张“主导论”,即在承认人是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主导性存在的基础上展开。“主导论”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中心”与“外围”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牺牲自然最终将不会有人的存在与发展;另一方面,如若没有了人,自然也将失去,“意义”,人与自然必须和谐共生,协同发展。“主导论”还认为,现实中的人是具体的人,是处在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中的人,在他们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差异与对立;现实中的人是以主体的方式存在于自然与社会之中的,这种主体存在至少在人与其他存在物的本质区别、人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的持续提高和人类当前的生存与发展危机的形成与消解等三个方面得到了确证;人作为主体是一种主导性主体而非占有性主体,其主导性集中体现为人的自为的自主性、自觉的能动性和自由的创造性。我们主张必须拥有这样一种“与环境有关的伦理学”:它从人的主导性存在出发,不仅关注生态环境,而且更关注人、关注人的持续发展,认为关注生态环境是为了关注人本身,人与自然的关系体现出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因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始终是主导方面。因而主张通过自然这一中介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在社会现实中努力实现思维方式转换、生产方式转向和生活方式变更,以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实现人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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