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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油污基金制度的构建模式问题——政府性基金与信托基金之选择

摘要

本文对政府性基金模式和信托基金模式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相对于政府性基金,信托基金模式更符合我国油污基金制度的设立要求。在信托基金模式下,油污受害人对油污基金所享有的索赔权,相应的转化为信托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从而为油污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充分、有效的保护。从法律制度本身考虑,信托基金模式能够使油污基金制度更好地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相融合,更有利于法律的实际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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