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对策研究

摘要

近年来,涉及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增多,然而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却存在着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缺位的现状。基于此,首先需要将“信息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一种新类型,虚拟财产被涵盖在其中,以规避对“物”的争议;其次需要对现行《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进行重构,以维护虚拟财产承载着的网络虚拟秩序这一特殊法益,避免过多的陷入网络工具犯的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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