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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新思考

摘要

安然事件发生后,美国以行业自律为主的行业监管模式,在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创建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后,标志着美国开始进入独立监管的时代.而对于同样存在众多审计失败的我国来说,如何在后安然时代进行行业监管,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无疑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时间,学术界对我国目前实行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进行了重新审视,对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新模式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见解.笔者认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最高境界就是达到高度的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独立监管模式只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发展中的必然产物,其目的还是为形成高度的行业自律管制模式服务的.但在现阶段,我国实现高度的行业自律监管是十分困难的,也不符合我国的当前国情,所以政府监管和独立监管都是必要的,但行业自律监管也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将在对我国现存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新模式,即以政府监管为引导,独立监管为主体,行业自律监管为辅助的混合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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