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漏洞的补充

摘要

学界对法律漏洞争议颇多,不同学派对法律漏洞的见解也各不相同.综合各家说法,可以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制定法体系内或体系外存在的影响法律功能和法律价值实现的,并且违反立法者立法意图的法律的不完满的状态.法律漏洞的形成有社会客观原因,一般规定和个案存在脱节;人类理性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法律自身的原因,如法律语言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模糊性以及法律的抽象性等原因.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将法律漏洞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按照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来划分分为法律体系内的法律漏洞和法律体系外的法律漏洞;这是按照法律的发展时间为标准划分分为自始法律漏洞和嗣后法律漏洞等;除此之外还有明知法律漏洞和不明知法律漏洞、明显的法律漏洞和隐藏的法律漏洞、法律部门漏洞与法律部门间的漏洞等类型.法律漏洞的填补是法官的义务,也是法官续造法的权限,还是法律发展的需要.是否有规范可供参考,漏洞补充的方法也不同.在有规范可供参考时,可以利用该规范与法律要解决问题的相似性或者是利用该规范目的来限缩或者扩张以补充法律漏洞.主要包括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等.没有规范可供参照的补漏方法一般指由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无法预料以后会出现的状况,当出现法律漏洞时无法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来补充,又不能期望短期内以立法的方式解决,由法院或者是法官依习惯、法律的基本原理以及判例来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官在漏洞补充时,以上补充方法可以分别适用,也可以共同适用.法官应立足个案,在严格遵守法律漏洞补充原则基础上,实现个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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