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08第二届中国法治论坛 >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摘要

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其二人间有无夫妻关系之诉。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制度,在理论上对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缺乏研究,婚姻成立与婚姻有效、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等界限不清。往往把结婚等同于婚姻成立,把婚姻成立等同于婚姻有效;或者将婚姻不成立等同于婚姻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借用他人名义或身份证、使用虚假户口或虚假姓名,隐瞒真实身份,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等非法定无效婚姻引发的性质争议,以及因涉及身份财产权利或其他身份利益引起的纠纷,都需要通过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由于没有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这些纠纷都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或不能正确解决,有的诉讼无门,有的作无效婚姻或行政案件处理。确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其一,有利于推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理论研究,厘清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与其他婚姻形态的界限,重新构建婚姻判断标准,为正确判断不同性质的婚姻提供理论根据;其二,有利于理顺法律关系,完善婚姻诉讼体系,健全婚姻诉讼渠道,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障。其三、有利于人们识别结婚与婚姻成立的区别,增强依法登记的观念,减少结婚形式上的违法现象。其四,有利于弥补现行婚姻无效制度的不足,使法定婚姻无效之外欠缺婚姻效力的情形,以及离婚无效等,可以通过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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