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知识财产”辨析

摘要

本文从翻译学、语言学、逻辑学角度辨析“知识产权”与“知识财产”,笔者认为,在法学研究中将intellectual property译为知识产权是不确切的。对intellectual property与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的区分视而不见,拒绝承认“知识财产”的存在,在中国intellectual property理论上造成的一个恶果是,至今无法形成一个基本的作为一门法学学科所必需的学术规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其自身具有信息的特质并受到市场条件的约束。在研究intellectual property时,既要看到它激励创作方面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它阻碍知识共享方面的消极影响,忽略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利于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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