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 >论不当得利制度的存与废

论不当得利制度的存与废

摘要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权的根据之一。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与受益人的意志无关,只要存在不当得利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意志如何,均应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正是因为传统民法理论中不当得利不问受益人是否有过失或故意,导致了其在适用方面相当泛滥,甚至成为了一种债权发生原因的兜底条款的意味,许多债权的根据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在某种意义上讲都是不当得利之债。笔者认为这是由于不当得利这个制度本身在建构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与偏差所造成的,如果其有意与侵权之债作为同一位阶的概念而成为债之发生原因的话,我们有必要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更为周延的界定,本文就此展开论述,希望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合理与完善稍有裨益。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