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法的社会维度

摘要

本文的研究,从19世纪的传统契约法和福利国家契约法特点的分析入手,发现它们共同的问题在于丢失了现代契约法本应具有的社会维度。在此基础上,本文借助现代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较深入地阐述了现代社会的二重属性:在理性化基础上的自治与分裂和建立在社会共同生活基础上的团结与合作,并认为未来社会的发展应该在不断深入这二重属性的基础上,维持二者的平衡。而具有社会维度的社会契约法,要承担起维护市民社会自治与合作的宪法性功能,就必须扩展我们对契约概念的认识,为契约法建立多元的价值基础,并且在契约法的推理模式上确立需求导向,吸收程序理性或某种民主商谈理性,使契约法话语能突破传统法律话语的束缚,吸收其他领域的话语,适应多元社会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本文在意大利宪法秩序的背景下研究了意大利契约法的特点,发现意大利民法典中一般条款的设计和适用为社会契约法打开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是一种值得借鉴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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