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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犯罪与死缓刑适用——以岩××、张××运输毒品案为例

摘要

运输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之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要轻,难以相提并论。从报应刑的角度来看,对运输毒品犯罪大量科处死刑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刑罚的均衡性和实质的正当性不符;从威慑的角度来看,对运输毒品犯罪大量适用死刑无助于控制和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本文指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对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呈现日益严格限制的态势,更多地表现为一般不判处死刑,将死缓作为死刑的主要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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