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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火灾事故调查不可忽视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新《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引发的思考

摘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及火灾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有关纠纷当事人的利益问题,如果火灾事故处理得随意或不当,常有当事人因为火灾原因与责任认定的问题,与消防机构发生矛盾,由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演变成当事人与消防队的纠纷.有的当事人输了官司,便认为是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错误的问题.有的认定书都过了时效期还要申请复核,要求更改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甚至上访、上告.有的甚至长年累月地坐在消防队门口讨要说法,有时还会引起冲突,矛盾激化.种种个案很是让人头疼,不仅影响我们正常工作的秩序,还在社会上产生很多的负面影响.那么如果根据新《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召集所有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的同时,可以抓住此机会,或与有关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纠纷进行合理的调解,使所有当事人达成共识和认可,最终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或把纠纷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弱,再慎重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这样便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复核申请案件和上访、上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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