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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抑或严格:公司社会责任与司法介入——以“利益相关者条款”为中心

摘要

公司社会责任(CSR)是指公司应对其商业运作所涉各方面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负有注意义务。它经历了从道德范畴到软法标准再到法律强制的发展阶段,伴随着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如火如荼的开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风靡全球,也吸引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共同关注。就法学而言,在制定法框架下以公司法为边界,可有西种路径展开,一是从外在的视角进行分析,如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甚至人权法等视野下进行;二是从内部的视角出发,来思考公司法上如何践行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其中核心之一是,董事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对股东背负的信义义务是否有所动摇、扩张?若是,公司社会责任是否为传统公司法信托责任之外的独立而在(free-standing)的另一责任类型?董事若有违反“公司社会义务”,司法又如何问责?徘徊于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之间,董事该当何为呢?本文基于商法学的分工,从第二路径切入,重在分析“利益相关者条款”遭遇的理论纠诘、适用困惑及本土移植问题,尝试提出以“授权+强制”立法模式引入“利益相关者条款”,在一些特殊商业决策场合下课以董事的社会义务,以把公司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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